华泰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含领队责任)

安途团体保障计划是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国内户外活动爱好者和自助旅行者团队开发的专门产品。本产品承保非职业领队和队员的各种意外事故,并且针对领队的责任进行了保障。万一发生队友和领队(包括职业、半职业、非职业)进行诉讼,领队责任保障计划都可以给领队在保障额度内的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出现的判决赔偿予以保障。

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在境内(不含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承保被保险人在旅行及进行以下户外运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潜水、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攀岩、速降、自行车、徒步、野外穿越、野外定向、登山(仅限海拔高度5000米以下)、溯溪、漂流、露营、骑马、皮划艇、帆船、野战、拓展训练活动,均在保险范畴之内。

安途团体保障计划还包括了美国救援公司(Assist America)的国际医疗救援及国际旅行援助服务。


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含领队责任) 保障范围摘要及费率

主险保障项目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意外身故/残疾/三度烧烫伤
100,000 200,000 300,000
医药费用(意外医疗)
20,000 40,000 60,000
扩展境内疾病医药补偿(含中暑及高原反应责任)
1,000 2,000 3,000
医疗运送送返(含中暑及高原反应责任)
60,000 100,000 160,000
身故遗体送返(含中暑及高原反应责任,丧葬金限额16,000)
16,000 30,000 50,000
每日意外住院津贴(总赔偿日数以90天为限)
50/天 80/天
附加领队责任险 责任险一 责任险二
每团队中领队及职业领队的责任赔偿限额
200,000 600,000

费率 (人民币元,1-70周岁适用)

保险期间 主险 领队责任险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责任险一 责任险二
1天 5 10 15 1 3
2天 9 18 27 2 6
3天 12 24 36 3 9
4-5天 15 30 45 4 12
6-12天 20 40 60 5 15
13-18天 35 70 105 6 18
19-30天 55 110 165 7 21

特别提醒

  1. 6人或6人以上设为一个团队,每6人可设1或2名领队。
  2. 团员或领队购买保险时,每人保险费=主险保险费+领队责任险保险费。
  3.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障”的保险金额在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10万元,其它地区为5万元。
  4.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见第13条释义)、管制药品(见第14条释义)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第15条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第16条释义)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5. 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 恐怖袭击;
  9.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见第6条释义)或食物中毒;
  12.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第7条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第8条释义)爆发引起;
  13.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见第9条释义)、武术比赛(见第10条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第11条释义)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或设有奖金、报酬的体育活动;
  1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身份执行任务;
  16.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舶并执行职务;于海军、空军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从事石油或化工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采掘业、采矿业、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职业活动(任何体力劳动或与操作机器有关的工作);
  17. 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18. 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19. 被保险人以接受医生(见第12条释义)治疗或疗养为目的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反医生的嘱咐而旅行或当被保险人在其身体条件不适宜于旅行时进行旅行;
  20. 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尚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而导致病情恶化所引致的损失。

本部分为摘录,未能详述部分,请下载合同文本完整参阅。

合同文本下载

安途团体保障计划(含领队责任) 的详细保险合同文本(中文,PDF格式)可 点击这里下载

产品备案编号

C00015432522021120202633、C00015432522021120202643、C00015432312021120102183